当前位置:我能学科网范文政治论文 → 宪政是近代的新型民主

宪政是近代的新型民主

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:佚名  来源:互联网  发布时间:2007-3-23 9:42:49

宪政是近代的新型民主

反对专制独裁,如果走向无政府状态,那是打倒一个暴君出现无数暴君,更为可怕。以民主取代专制才是积极的社会变革。但民主政治也有不同的类型。
    以宪法推行法治,就是立宪主义(constitutionalism),或曰立宪政治,简称宪政。宪政一定是民主,民主不一定是宪政。只有以宪法的规定,制约权力,保障利权,从而实现民主,才是宪政。宪政非但与专制政治根本不同,也与其他的民主政治有区别。
    古代的直接民主
   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民主政治是直接民主。部落社会有原始民主,古代希腊有城邦民主。这种民主,由每一个社会成员直接参与,多数决定。“民主”这个词就是希腊人创造的。英语的 democracy 来源于希腊语的 demokratia, demos 是人民,kratos 是统治,两者组合成“民主”,意谓人民的统治。但人民只是全体居民中的一小部分。古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,参与者是有限制的。以最著名的城邦雅典为例,自由民包括妇女、儿童在内约九万人,而奴隶则达三十六万五千人,还有被保护民(外地人和解放的奴隶)四万五千人。⑴享有民主利权的,只是二十岁以上的男性,不到九万人的一半,而四十多万的奴隶、被保护民和自由民中的妇女是被排除在外的。尽管如此,能够参加公民大会的也并非享有民主利权的所有公民,实际只有一万人,其他人因路途遥远或去海外经商而无法参加。一万人也是无法开会的,实际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有几百人。⑵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。通过抽签的方法产生的五百人会议,行使政府权力。由于公民大会成员的随机性,前後两次会议的倾向可以完全不同,因此所作的决定常常随着民意的浮动而多变。直接民主操作简单,缺乏制衡机制,有时一哄而起的决定成了多数人的暴政。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苏格拉底就是被一哄而起的决定处死的。众多的愚民可以判处思想家死刑,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都认为这种民主主义是“愚民政治”。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在对政治形态进行分类时,民主主义被冠以“堕落的形态”。在其後的一个历史时期中,民主主义成了贬义词。
    除了古希腊的城邦,还有像瑞士那样的小国的小州,此外没有一个时代、一个国家实行过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直接民主。但在革命运动中,常常实行直接民主。法国大革命中,群众狂呼“共和国不需要科学家”,把伟大的化学家拉瓦锡推上了断头台。这是雅典判处苏格拉底死刑的重演。中国的“文化大革命”号称“大民主”,也是一种直接民主。多数人一声吼,立即可以把人拉出来戴上高帽子、挂上大牌子,进行批斗。教授、学者、科学家被无知群氓“打入牛棚”,制造了无数的冤、假、错案。直接民主是不需要法律的。排斥法律的民主,往往成为暴民政治。
    近代的宪政民主
    宪政民主是以直接民主为基础的间接民主,即代议制民主。代议制民主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发明。其实,直接民主的进一步完善,也必将发展出代议制民主。假如一万人开公民大会,开了一整天,每人发言十分钟,至多只有五十人发言。这五十人就是九千九百五十人的代言人。但并没有经过公民授权,应该说代言人的资格还不够充分。如果由公民授权的代表去议政,不是比公民大会更有效吗?况且,在地广人众的大尺度、高密度范围内实行公民大会式的民主是根本不可能的。这是逻辑上的推论,事实上,代议制并不是从直接民主中产生出来的。起初,国王为了征税而召开各界代表参加的“等级会议”,“等级会议”逐渐演变成对抗国王的议会。代议制并非都是民主制,区别在于代议者的产生是否直接来自人民。“如果把中世纪的代议制度嫁接到古代的民主大树上,就可以培育出民主的新品种。”⑶宪政民主就是代议制和直接民主的结合。代议制民主的操作,不是像直接民主那样,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实行简单的多数决定,而是根据民意制定宪法和法律,以制度和程序作为民主的保证。代议制的优点是将社会的分歧和矛盾集中到代议机构去解决,即使发生对抗和冲突也只限于小范围,全社会可以保持稳定和平静。西方的议会常常发生吵架。据记载,英国早期的议会非但吵架,还有人拔出剑来,真是“剑拔弩张”。所以议会座位的设计,在中间留出一条很宽的走廊,左派和右派分坐两边,如果拔出剑来,恰好够不着。随着民主政治的成熟,这种“剑拔弩张”的情形见不到了,但议会总是激烈争论的场所。中国正好相反,人民代表大会风平浪静,全国上下却在激烈争论。
    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历史前提
    世界历史进入近代,一些先进国家在经济工业化的同时走向政治民主化;在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宪法。十七世纪的英国,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度和市场的契约关系已经确立,资产阶级要求自由民主,但时时受到君主专制的压制和威胁,于是发起立宪运动。十八世纪的美国和法国,继之而起。当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,出现了民主政治的要求,或具备民主政治的倾向之时,才需要宪法;有了宪法,又进一步促进和巩固民主政治。宪法不能产生民主,但它能保证和发展民主。民主的制度化、法律化,以宪法确认的民主就是宪政。宪政的实施不是从头脑中构思、在纸面上设计宪法开始,相反,宪法的产生必须以现实中的一定程度的民主为前提。一九一九年德国的《魏玛宪法》是根据法学研究成果和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设计出来的,就宪法的内容来说,它是当时世界上最进步的宪法之一。但在德国的全国范围内,专制的因素多于民主的因素,结果,《魏玛宪法》并没有给德国带来宪政,希特勒上台後成了一堆废纸。由于《魏玛宪法》第一次承认公民的群体利权,并将社会经济利权列入宪法,对後来的立宪运动倒是产生了积极影响。
    先进国家从政治民主化到立宪,从立宪到实行宪政,是自然历史过程。後来的国家往往只是接受结果,没有创造前提。在缺乏民主的条件下,竞相仿效立宪,从外部输入“宪法制成品”,并寄希望于一部宪法带来一国宪政,都是不成功的。因为宪法不是从本国的土壤中产生的,即使产生了,总是水土不服。
    民主又是宪法存在的现实基础
    宪政的实行有赖于宪法,无论是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,总之必须有宪法。但有了宪法不一定能实行宪政。当代世界上,一百六十多个国家有宪法,其中只有不到一半的国家能够不同程度地实行宪政。在先进国家,立宪的过程和实行宪政的过程是一致的;後来,相当多的国家有宪法而没有宪政。宪政是宪法的运动,没有宪

[1] [2] [3] [4]  下一页